一、蓄电池组数的选择
《直流设计规程》已经对各种类型的电力工程有了明确的规定,其原则是从直流负荷供电可靠性的观点出发的,发电厂应按单元机组和动力、控制负荷分设独立直流电源系统,网络控制部分独立设置,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单独设置,尽量使每组蓄电池直流系统的供电范围减小和保证功能的独立性。110kv重要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上的变电所是从重要性和满足继电保护、断路器跳闸机构双重化的供电需求出发,规定装设2组蓄电池。因此,蓄电池组数应从供电负荷的需要和可靠性出发,尽可能的减少供电范围和从工程的重要性考虑配置情况。
二、蓄电池个数的选择
无端电池和不设降压装置的直流系统,它简化了直流系统的接线,避免了端电池的硫化和硅降压设备的麻烦问题,因而提高了可靠性。但是要求蓄电池组的运行必须满足其正常运行时母线电压为标称电压的105%,在线均衡充电电压时母线电压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110%,事故放电末期的母线电压为其标称电压的85%,即标称电压为220v的直流系统的母线电压允许在187~242v之间波动。这样浮充电压为2.23v,均充电压可以选在2.28~2.33v之间,事故放电末期电压选择在1.8v以上,完全满足了直流母线电压在允许范围内波动。根据计算,220v蓄电池组的个数对于单体2v的蓄电池只能选择在103或104个。但是大多数小型电力工程的220v直流系统的蓄电池均选用200ah以下蓄电池,大多选用12v或6v组合体蓄电池,对于12v组合体经常选用18只,这相当于单体2v蓄电池108个,这样正常运行时直流母线电压偏高,降低浮充电压则对蓄电池寿命有影响,由于运行中均衡充电时直流母线电压更高,因而更习惯采用硅降压装置调压,增加了复杂性,降低了可靠性。在直流负荷较小、蓄电池容量有保证的情况下,可以提高事故放电末期电压大于1.83v,选择单体2v102个蓄电池或17只12v组合体,34只6v组合体的蓄电池。目前一些蓄电池厂可以生产带一假体的组合体电池,即生产10v组合体或4v组合体的蓄电池,若选择14×12v 4×10v或34×6v 1×4v也相当于单体2v的104个蓄电池组。总之应严格控制蓄电池组的个数,实现简化直流系统接线的目的。
三、试验放电设备的选择
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规定“试验放电装置宜采用电热器件或有源逆变放电装置。”dl/t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也规定了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方法和放电周期。
长年运行在浮充电方式下的蓄电池的事故放电容量究竟是多少,若仅依靠一般的容量检测方法其可信度不高。蓄电池端电压的高低不是容量后的指标。惟一的方法是定期进行核对性充放电对蓄电池活化和对容量进行核对,确保蓄电池始终能运行在90%以上的容量。满足当交流事故停电时,发电厂事故停机和变电所的事故处理时直流负荷的需要。这也是直流电源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由于放电设备装备水平的落后,放电设备选择比较困难而没有很好的选择,给蓄电池的运行维护带来不少困难。